內地與香港就避免雙重征稅安排簽訂的第四議定書生效

香港特區(qū)政府發(fā)言人2日宣布,內地與香港就兩地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所簽訂的第四議定書已經生效。

 

第四議定書于去年4月簽訂,旨在使內地與香港就兩地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安排的執(zhí)行更為清晰。該議定書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于2015年12月29日生效。

 

當日,香港特區(qū)政府發(fā)言人宣布,香港與北歐6個稅務管轄區(qū),包括丹麥、法羅群島、冰島、挪威、瑞典和格陵蘭的交換稅項數據協議已經生效。

 

據介紹,這些協定于2014年8月簽訂,經香港和北歐6個稅務管轄區(qū)各自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分別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間陸續(xù)生效。

 

這6份協定對各自生效日或之后開始的課稅期、或(當沒有課稅期)在各自生效日或之后產生的所有征收稅項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