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裁定網民有權要求谷歌刪除某些個人信息

原標題:歐洲法院裁定網民有權要求谷歌刪除某些個人信息

 

海峽飛虹消息(記者 劉華楨):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院13日裁定,如果有人認為谷歌搜尋結果中的某些信息“不足夠、無關系或已過時”的話,他們有權要求刪除這些信息。

 

歐盟委員會司法事務委員雷丁在臉書上表示,歡迎歐洲法院的裁決,這是保護歐洲民眾個人信息的一次明顯勝利,她形容這反映了把數字年代的信息保護從“石器時代”帶入當代電腦世界的需要。而谷歌方面則對歐洲法院的裁決表示失望,認為他們沒有控制任何信息,只是提供在網上自由存在的資訊鏈接。谷歌擔心這樣的裁決會引發(fā)一連串要求從服務器中刪除相關內容的法律訴訟?;ヂ?lián)網供應商普遍的看法是,只會在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才會刪除信息。

 

事實上,歐盟委員會在2012年就曾經建議制定所謂“網上被遺忘權利”的法律,當時的提議就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結果以符合歐盟保護個人信息的原則。而這次歐洲法院作出相關裁決的起因是一名西班牙男子不滿谷歌把他的個人信息放在搜索結果中,此人曾因無力繳付房貸而被迫拍賣房子,他認為谷歌把這些信息列入搜索結果侵犯了他的隱私,因而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案例事實上討論了這樣一個問題:搜索引擎是內容的托管方,還是個人數據的監(jiān)控者?歐洲法院給出的答案是,谷歌在處理其服務器上的數據時扮演的是監(jiān)控者的角色,需要為呈現給用戶的內容負責。歐洲法院認為,搜索引擎的業(yè)務活動是對網頁出版商業(yè)務活動的補充,既有可能對基本的隱私權產生重大影響,也有可能對個人數據起到保護作用。因此,歐洲法院裁定谷歌有責任在特定情況下刪除相關網頁鏈接,即使原始內容的發(fā)布合法或者該內容并未從原始網站上刪除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