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條措施”對兩岸關系之影響

11月4日國臺辦等22個部門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兩岸經(jīng)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 “26條措施”),此措施回應臺灣民眾訴求,俾助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分享大陸發(fā)展機遇及獲得更大利益。國臺辦主任劉結一指出新措施確實是“真金白銀”,為臺資企業(yè)及臺灣民眾各提供十三條“同等待遇”措施,有的學者以“準國民待遇”或“超國民待遇”贊譽之。大陸稱此系基于“兩岸一家親”理念,藉由兩岸經(jīng)濟社會融合與交流合作,達成“融合促統(tǒng)”目標。

 

首先,顯示大陸對臺政策在經(jīng)濟社會融合途徑更具有實務性及操作性。從提出“31條”到“26條”措施,對臺優(yōu)惠政策從原則性、綱要性、準則性邁向具體性、實務性及操作性,顯示兩岸經(jīng)濟社會融合策略的徹底實踐。這兩份措施皆針對臺灣企業(yè)及臺灣民眾在大陸投資經(jīng)營與生活、學習層面的“同等待遇”,包括擴大投資參與的范圍、減稅以及補助的申請、就業(yè)就學、居住等等。“26條”更擴大臺商投資的范圍,包括5G、資源回收、航空、主題公園、小額貸款公司等等;同時增加臺商融資的渠道,并提供貿(mào)易救濟及保障。開放臺灣輸陸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可信的第三方驗證。在臺灣民眾權益保障方面,提供更多在生活、就業(yè)、就學便利與“同等待遇”;加強使領館對臺灣民眾協(xié)助、強化體育運動人才交流。

 

其次,民進黨當局對大陸惠臺政策的回應極易導致自我邊緣化。民進黨當局指控“26條措施”是“兩面手法”、意圖干擾臺灣2020年“大選”、充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行動方案,以政治目的披駁經(jīng)濟社會權益保障。這套說辭凸顯民進黨兩岸關系處理能力及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無法提出創(chuàng)新、宏觀的政策領域,其兩岸政策流于批評、反制、道德勸說、法律嚇阻效應,例如反制申領 “大陸居住證”、處罰擔任 “小區(qū)主任助理”、反對陸配公民權及身份證取得“六改四”年限;及提出所謂的“國安五法”、“中共代理人修法”,修“法”限制國民黨要員參與“國共論壇”、提出“不樂見”地方首長參與“海峽論壇”,凡此皆會產(chǎn)生“寒蟬效應”,進而限制兩岸交流與合作幅度與深度,從而導致兩岸人民敵意如螺旋般攀升。

 

再者,顯示大陸對臺政策立基于“臺灣民眾本位”思考。當大陸落實“更寄希望于臺灣人民”戰(zhàn)略思維時,透過兩岸經(jīng)濟社會融合措施,實現(xiàn)給予臺灣民眾“同等待遇”;從實踐對臺“三中一青”轉向“一代一線”時,對臺政策是以“臺灣民眾為本位”思考,顯示對臺政策更加穿透、鏈結臺灣社會。然民進黨的大陸政策卻缺乏以“大陸民眾為本位”思考,不僅缺乏經(jīng)濟社會政策領域積極交流作為,甚至相關施政作為被視為實行一系列“去中國化”措施及邁向“文化臺獨”、“漸進式臺獨”目標。比較兩岸當局對彼此民心之爭取作為,其優(yōu)劣立判高下。問題是,民進黨當局在欠缺兩岸經(jīng)濟社會交流與合作的政策工具下,無法營造兩岸人民親善關系;尤其是被批判為走向“去中國化”、“文化臺獨”及“漸進式臺獨”,增加臺灣安全被威脅之風險。

 

最后,兩岸政策應奠立在“既惠臺也惠中”基礎,平等互惠交流、互信合作。民進黨當局批判“31條措施”、“21條措施”皆是“名為惠臺,實為鎖臺”、“名為惠臺,實為利中”。尤其批判“26條措施”實際上是“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行動方案,意圖以此框架臺灣及損害臺灣人民實質(zhì)利益。這種 “名為惠臺,實為利中”說詞有其根本性的邏輯錯誤,事實上“惠臺”與“利中”并非完全相悖離、可以是同時存在。臺灣企業(yè)與民眾可以共享大陸經(jīng)濟發(fā)展的共同機遇,臺灣可以透過兩岸經(jīng)濟與社會交流合作,達到“壯大臺灣”目標。

 

既往兩岸基于“九二共識”所簽署“23項協(xié)議”,尤其是“兩岸經(jīng)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ECFA),即使民進黨當局不承認“九二共識”,仍宣稱信守遵循兩岸當局曾經(jīng)簽署相關兩岸協(xié)議。難道簽署“兩岸經(jīng)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也是基于“名為惠臺、實為利中”政治動機嗎?

 

無庸置疑,大陸對臺政策出臺時間在“客觀上”可能沖擊臺灣選舉變化,淪為藍綠政黨依據(jù)自身政治利益加以詮釋、解讀、操作之政治工具。然而,這樣“唯選舉論”政策思維,反將失去對兩岸政策本質(zhì)與結構之理性認識與正確理解,及忽視所欲解決高階敏感政治性議題及功能性、事務性、經(jīng)濟性議題之實際需要,致民進黨兩岸政策淪為被批評欠缺“大陸社會本位”、“兩岸社會連結”之思考。這凸顯民進黨缺乏處理兩岸問題能力,“唯選舉論”之偏見勢將模糊化、簡單化、標簽化“兩岸政策”之戰(zhàn)略思維與政策本質(zhì)內(nèi)涵有其相對自主性。

 

作者 柳金財 臺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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