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通過國歌修法 侮辱國歌最高處3年徒刑

據(jù)《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大會13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罰款2000至10000元(澳門幣,下同)。侮辱國歌最高處3年徒刑。

 

據(jù)報道,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的立法原因及七大修法重點:

 

——訂定奏唱國歌的場合。

 

——禁止國歌使用于某些商業(yè)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如商業(yè)廣告、私人喪事或行政長官下令禁止的場所等。

 

——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在奏唱國歌時,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并罰款2000至10000元。

 

——調(diào)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明確規(guī)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征和標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違者最高處3年徒刑,或最高360日罰金。

 

——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jié)日播放國歌。

 

——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nèi)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新聞媒體宣傳國歌。建議中央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區(qū)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

 

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大多數(shù)議員均支持修法,形容是澳門應盡的義務。

 

在媒體配合宣傳方面,陳海帆表示,特區(qū)政府請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正如以往部門透過媒體普法宣傳一樣,強調(diào)不會限制新聞自由及編采自由,只是倡導性、原則性的規(guī)定,并無處罰條文。

 

既然以往做法行之有效,為何要在法案中寫明?陳海帆解釋,“國歌法”去年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后,澳門必須本地立法。對全國性法律訂定的基本原則及規(guī)定,可按照澳門實際情況調(diào)整,但不能視而不見不立法,否則涉及違反憲制責任。

 

陳海帆表示,學校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課引入“我與國家”的教育內(nèi)容,教導學生認識國旗國歌的含義,并教授唱國歌。相信將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zhí)行沒有困難。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現(xiàn)已有“國歌法”的教材,日后可待立法后再完善。

 

有議員問及,居民在吃飯中聽見電視播放國歌都要肅立?陳海帆澄清,不可能要求居民在生活場合聽到國歌都要肅立,這也不現(xiàn)實,例如司機駕車途中聽到國歌不可能肅立。陳海帆指出,法律要求的國歌場合,是指特區(qū)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活動中有奏唱國歌的儀式,出席者應該肅立。她還在現(xiàn)場親身演示,“肅立”為原地站立,雙手自然下垂身體兩側(cè)。

 

陳海帆強調(diào),“國歌法”的立法取向是以宣傳教育為主,處罰只是針對貶損國歌的故意及惡意行為。“國歌法”自回歸立法至今只有一、兩起處罰個案,多數(shù)維持原處罰條文,僅有部分行為因阻嚇力不足而加重處罰。